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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职业学院收入管理制度
2019-06-10 14:26   审核人: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本单位”)各项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收入管理的决策机构,收入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由党委会研究决策;财务部是收支管理的核算、监督部门;各业务部门是收入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主要职责:

(一) 审议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定新增收入项目定价;

(三) 审议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 编制收入管理相关制度;

(二) 负责收入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和备案;

(三) 负责收入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 负责异常应收款项的跟踪、催收,完成往来款项坏账核销工作;

(五) 负责收入票据的管理。

第七条 执收部门主要职责:

(一) 严格执行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对外签订收入业务合同;

(三) 向缴款方催缴收入。

第三章 收入立项管理

第八条 单位各业务部门新增设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九条 单位各收费事项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收费事项部门提供拟新设立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成本测算等材料,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

第十条 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按规定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性收费执行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接受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回。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一切收入均由单位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户核算。

第十四条 有收需求的业务部门收入立项后,未签订相关收入合同的,执行收费前需要提出收费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财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单位原则上不接受现金收入,一切收入均通过储值设备、电汇、支票、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手段实现。

第五章 异常应收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逐笔清理,对超过还款期限,且无书面延期报账申请的应收款项,财务部对负责人发出书面催账通知。

第十七条 财务部对于发出催账通知后,15个工作日仍未催收到账的部门,列入异常往来款项名单并上报分管财务领导、院长办公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对逾期不还的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对列入异常往来款项名单的实施跟踪。

第十九条 对于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由相关责任人递交申请坏账核销的书面报告,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经财务部核准并提出核销处理的初步建议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单位对已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于长期确认收入的各种无法支付的应付及暂存款项,由财务部提出是否核销处理的初步建议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形成处理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最终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往来款项清查有明确要求时,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对本单位所用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收费票据登记簿,由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所有票据不得转借、代开或代管。

第二十四条 各收费事项业务部门必须使用财务部提供的统一票据,不得打白条或自行购买收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收费公示等有关规定要求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收费大厅等形式对外公开收费目录清单等内容。收费目录清单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计量单位、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文件、收费主体、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和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六条 单位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单位各类收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者,一经发现,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还将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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