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接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支出管理的决策机构,支出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由党委会研究决策;财务部是支出管理的核算、监督部门;各业务部门是支出管理的具体承办部门。
部分经费实施归口管理。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职责:
(一) 审议支出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议大额资金支出;单笔支出超10万元的,由党委会集体审议;
(三) 审议支出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财务部职责:
(一)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支出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二) 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支出管理相关制度;
(三) 负责每月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并编制单位资金计划;
(四) 负责监督各项经费支出活动;
(五) 负责办理资金支出业务;
(六) 负责支出业务核算;
(七) 负责支出票据管理;
(八) 负责其他与支出管理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 严格执行支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每月编制部门资金计划;
(三) 掌握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保本部门支出不超预算额度。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 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归口费用预算执行申请;
(二) 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归口费用的报销申请;
(三) 掌握归口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归口费用支出不超预算额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控制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杜绝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支出行为。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条 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中,属于定期发放类人员经费的,由人事部门确定发放标准、范围,编制发放报表;属于结算类人员经费的,如丧葬费、抚恤金、生育津贴等,由人事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和办理结算报销事项。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根据管理要求不同,分为归口审核经费、非归口经费。
费用名称 |
归口审核部门 |
公务用车费用、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各类采购支出 |
办公室 |
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劳务费 |
人事部 |
除上述经费以外属于非归口经费。
归口审核部门汇总、审核归口审核经费的申请和报销,并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由具体责任部门管理,科研经费由训练科研部负责归口审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结合年度预算与工作计划,按月度编制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科研经费的,各部门应当单独提出事前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归口审核部门、分管业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部门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中涉及采购事项的,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单独编制月采购计划,月采购计划应包含月采购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各部门资金计划于当月25日前汇总至财务部,经审核确认预算充足的用款事项,纳入单位资金计划。单位资金计划经财务部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于当月28日前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资金计划的计划区间为次月1日至次月末。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未编入资金计划但急需执行的支出事项,经办部门应单独提起事前申请,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归口审核部门经办人审核后,按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由相应领导或会议决策,财务部应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变更单位资金计划。具体资金审批权限如下:
资金计划外费用审批权限
支出金额 |
分管业务领导 |
分管财务领导 |
院长 |
院长办公会 |
党委会 |
1万元(含)以内 |
审核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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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至3万元(含) |
审核 |
审核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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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至10万元(含) |
审核 |
审核 |
审核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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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 |
审核 |
审核 |
审核 |
审核 |
审批 |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计划所列事项支出前,经办部门应提起报销申请,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财务部会计岗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出纳岗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资金计划所列事项相关支出超出计划金额的,经办部门应单独提起事前申请,填写《支出审批表》【表单SZ-01】,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对超出计划金额部分进行审批;因采购事项调整资金计划的,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经费申请、结算报销办法,参照国家、天津市、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表单SZ-02】。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