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一节 公务卡的开立
第一条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贷记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编内干部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
第二条 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组织人事部门及时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员办理公务卡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机关,未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人事手续。
第二节 公务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出差期间的公务消费(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及市内20000元以下办公、教学用品购置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公务车存车费、高速费、燃油费等零星物品或服务采购支出等,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确实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在报销单据上写明原因。
第四条 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
第五条 因出差和购买商品、劳务、接待等公务消费,在规定的开支用途、审批额度内刷卡支付。未经审批的消费,属个人行为,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卡,并通过财务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八条 公务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是办理报销的重要依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确发生遗失的,持卡人须提供银行交易记录(需有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公务卡号,对方商户名称)说明;如仍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时,将由财务部财务人员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持卡人卡号等信息,通过财政部门在服务器上查询出该笔交易的消费日期和金额,财务部财务人员据此按正常程序报销。
第三节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第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依据本制度制定的程序报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应提供原始发票、本人签字的POS单复印件等报销凭证,经审核确认后的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短信提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告知财务部财务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不及时报账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给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
第二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